当前位置 :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
时间 :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1)

  成都,曾被《新周刊》杂志誉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中国第四城”。作为悠久的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在中国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现又正值中国入世,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如何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西部城市的表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成都锦瑞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7月——8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成都锦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为企业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门:综合部与代理部,此次实习我主要在代理部工作。

  三、实习成果

  代理部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做税务代理,其中主要包括:

  1、税务登记;

  2、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

  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

  4、申请减、免税;

  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提供涉税诉讼税法依据;

  6、制作涉税文书。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

  首先,刚进公司的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公司制度的严明,还有从事税务工作的同事的敬业与热情,他们具备专业素质,不惧日晒雨淋,

  对客户体贴备至,只要客户有要求,不管再辛苦同事们也马上行动,最大限度为客户着想,例如:有一次我和同事到春熙宾馆拿报表,结果客户的税控专用发票快用完了,需要马上补充,并且由于税控收款机的限制,必须当天下午之前买到,同事对这额外的工作并没不悦,并承诺17点前一定送到。面对某些客户的故意刁难,同事不仅不恼,而且笑面相对耐心的解开他们的疑惑。例如:成都市政府就安置残疾人员下达了一号政令,这本一项是造福残疾人同志的很好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但是,当同事们把文件和相关资料送达企业手中时,企业却认为,是政府有意借此增加他们的税赋,十分不理解,同事们面对企业的刁难,并不是一问三不知,也不是有意推卸,而是耐心的向企业解释,对企业做工作,使很多企业最终明白了政府的用心良苦。

  其次,纳税的申报期决定了代理部业务期的特点。每月的1号到10号是企业纳税申报期,因此这段时间的代理部的业务也是最繁忙的,此后的一段时期,时间就相对宽松些,同事们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为自己“充电”,在所订的资料中,我能学到很多知识,尤其是《成都税务公报》这份杂志是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主办的,其中,“在税法公告”栏中,我能了解到最新的税务政策,例如,《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依法治税”栏中我能了解到不法企业为了偷逃纳税所采用的各式花招,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恢恢法网,总是能将其一网打尽;“征管天地”栏是我最喜欢的,它通过一些具体实例,来告诉我们一个税种的征管,并且对一些特例也有说明。比如,我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原来就只知道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除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实际上考虑到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不征税,要从个人所得税扣除,为便于计算,对不征税的项目从总的所得中扣除200元,加上税法规定扣除标准800元,故在实际操作中按1000元/月的定额标准进行扣除,所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月收入额-1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评价小结

  在短短一月的实习时间中,我体会最深的莫不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加各种优惠政策,对我们的税务工作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企业——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三者之间如何沟通以致达成默契,并传递出准确而有效的信息,我想寻求一种好的制度,把税务工作化繁为简,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才能创造出质量和效率.税控收款机的出现我想也是正是这种内在矛盾的产物,利用它税务部门就可以方便地取得纳税产每月的销售资料,并记录在税务部门的电脑中,供税务部门实施征收,统计,分析,稽查,为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准确和科学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它又能如实记录每一笔收入,业主不必亲自守在前台,既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负担,又担负起在前台监督经营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加强了企业管理,这样也有效的避免了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这次实习是有益的,为我以后踏入社会工作准备了很多良好的知识与经验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2)

  本人于2008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 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 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 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 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 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最后,感谢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3)

  本人于2010年9月~10月份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将近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主要讨论我实习期间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以及我本人的一些感悟。

  一、关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作为广东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环宇律所的组织机构严谨详细。具体下属机构包括如下:人力资源部、市场拓展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金融证券部、海商法部、国际贸易部、公司业务部、外商投资部、仲裁部、诉讼部、行政部、财政部。

  二、关于我在事务所实习工作

  实习第一天,我约定的时间内来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因之前跟邹主任有联络,所以也就大方起来。财务总监崔姐接待了我,并简单地进行了基本培训。

  指导老师邹律师有私人助理和一位实习律师帮忙。所以我的大部分工作也就是协助实习律师庞桌以及其助理徐志明师兄。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打印复印材料

  复印区是我除了自己的办公桌以外在卓信所待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另外一个比较长待的地方是电脑室,在那里打孔、装订文件。

  2、送取文件

  些许是女生缘故,收取数量较少,但会不时帮律所的律师们邮寄一些快递邮件。收发一些邮件之类的。

  3、整理文档

  占全部工作内容10%。实习生的必做工作之一。通过这些工作,我对各种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

  4、收集资料

  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例如:在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免租期租金计算纠纷案”中,我方作为出租方,如何得到解决让我方陷入了困局,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出示相关的内容,还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免租期的相关流程程序解决方法也无从而知。后来经过大量的网络书本查阅,了解到免租期是《企业会计制度》里第1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给予对方适当的优惠实行免租期的规定。它只是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一种鼓励措施,促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只能从北京税务局或企业会计制度仲有类似的规定。

  邹律师在得到相关信息后拍手叫好说:我们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捍卫我们的观点,可是我们可以采取参照的方式而不是依据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若不能取得调节的形式,就算诉诸法律,我们也有取胜的可能”。

  从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中,我深深地懂得了,不顾一切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去保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是法律赋予律师最神圣的职责。

  5处理各种电子文件表格,数字计算

  实习第一个月,我几乎天天对着文档表格。还有各种各样的文书写作。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实习工作接触到的人和感悟

  1、律师

  环宇京茂律所拥有较大的律师师资力量。环宇律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华主任就是一位资深的律师工作者。还有邹耀明主任、谢成巧主任、孙圣爱主任、朱国帧主任等等。他们往往都是大家风范,做事沉稳利落,工作效率极高。在他们面前,你总会有种直面英雄之感。

  2、律所同事

  在律所,工作和交流是一件轻松的事,他们大多都很随和热情,非常健谈,也很真诚对人。

  3、当事人

  在律所你会跟随指导律师会见各种各样不同的当事人,期间相差之大,语言隔膜之多,都考验你的总结技巧。在人生阅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

  最后感谢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在此实习工作,还有邹耀明律师,庞卓律师以及徐志明师兄。还有律所的崔姐,常俊俊师姐,王志祥师兄,小何姐,小郑姐,刘亮师兄,刘炜师兄。谢谢你们在实习期间对我的鼓励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4)

  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位于浦东的三石律师事务所,主跟江律师实习工作。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江律师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而其他律师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

  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作为大二刚毕业的学生,实习工作的机会少之又少。这次炎炎夏日,连着二十多天的高温,对我来说还真是考验呢。抛开法律版块的知识不谈,在这次实习中,每天的上下班对我就是一种锻炼了。我体会的金钱的来之不易,父母每日为生活奔波的辛劳。不由地,我在家中的家务也做得多了起来,时常帮着父母打扫卫生,准备饭菜。我感觉不仅大脑充实了,身体得到了锻炼,也精神也得到了升华。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

  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江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

  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而跟着江律师去咨询才叫有意思。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

  电视里的真的有些理想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来年的寒假,我还会找一份实习工作,因为知识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得来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的实习工作的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5)

  我所实习的地方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每天早上我坐公交车上班,中午在那吃饭,然后晚上再坐公交车回家,俨然成了一个上班族。这所律所为中等规模的综合所,坐落于株洲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全所的律师大约30多人,加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与行政人员等,总共有大概40多人。主任律师为贺晓辉律师,为湖南省十佳律师之一,在当地很有名,律所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与合作、资产重组与改制、融资与担保事务、债权债务清理、企业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重大刑事案件等,但也接一些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件。整体而言,这样的律所对于我熟悉律师行业还是大有裨益的。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在这一个月中,有一件事情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指导律师要我写一份起诉书,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本应是28000元,我竟然算成280000元,他看后只淡淡地说多了个零,而我自己却已是汗颜加倍。也就是在这一次,我挨了第一次批评,当然并非破口大骂,而是很委婉地说我念了这么多年的书,怎么还这么粗心,可见再简单的事如果不用心去做认真去学,就会成为不简单的问题。

  在实习时,主任总会交代一些杂碎事情让我去办,但由于交代的时候总是言简意赅,因此我总是要多次询问。次数多了难免让人觉得烦躁,再加上主任不仅做案子,还有多项重要饭局和关系要处理,因此平时非常繁忙,很少有时间回到所里的办公室,所以其实问问题也是项技术活,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必须尽量争取一次性弄懂,不然老是跑主任的办公室,自己都会觉得不好意思。我想这也是另外一种能力的锻炼吧,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就必须尽力让主任律师省心让其满意,不然自己就逐渐失去了价值而无用武之地。

律师事务所实习范文(6)

  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过程令人无比印象深刻。在这里,我不禁收获了成熟优秀的律师前辈给未来的我提出的宝贵建议、也收获了与美国、德国海归同事间的深厚友情,更收获了时长数月、价值“不菲”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在这个过程中,我领略了一番大所的风范,寥寥数月里,每日如同打仗一般的生活至今仍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那些难熬的、痛苦的、开心的、成长的瞬间,都那样令人依依不舍,无法忘怀。

  在这几个月的时光里,我曾经拟过服务协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审阅KFC租约合同、翻译DHL交易合同条款、对EF教育行业、税务以及Lear劳动方面进行法律研究并向政务部门进行电话咨询,如“赔偿金”与“未休年假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话咨询;我也曾经进行过房地产尽职调查、绘制香港某公司股权结构图、关联人图谱,出外勤去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与税务局、帮助外商投资公司办理“外资转出与内资转入”手续等等,接触了很多自己从来未接触过的案子类型,也对律师的职业有了进一步深刻的理解。

  经过了这个过程中我对工作的要求更加精细、对自己要求更加严格,开始尝试着更好地平衡自己的生活与工作,平衡各个律师安排给自己的任务,挑战自己,调整自己的心态与作息等等,这个过程是不易的,但是着实令人收获良多。经过对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这一番体验,我总结出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以下三个案例。

  一、刘某与某尔(中国)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刘某与某尔(中国)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它是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一个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它所体现的无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斗智斗勇”着实有趣,另一方面是在仲裁准备的过程中我真切地感受到了证据准备之艰辛、之难。

  概述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刘某利用一些发票虚假申报路程以及其他餐饮费用,不当地从某尔(中国)公司申报虚假的报销费用后被公司辞退,刘某不服,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

  1、刘某诉求当中的“月平均工资”该如何计算,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又是否需要计算其交通等津贴呢?2、刘某的未休年假如何计算?3、对于刘某假借报销事项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其辞退的依据是什么,又应该给予多少的补偿金?在后续的实际仲裁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以下的问题:1、刘某诉求当中应支付而反而被公司扣回的报销单如何验明真伪?2、虽然仲裁争议参与的双方都明白刘某所进行的申报是虚假申报,但并不能证明该发票是假的,即使发票可能是假的,也无法给出法律上的客观机构出具的证明来作为证据。

  针对第一个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最后一款给出了我们详尽的解释,“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通过电话咨询我们得知,计算平均工资是使用其税前工资,其每月的通讯、交通补贴都应当计算在内,由此我们计算出了刘某过去十二月的平均月工资。此外,刘某本人是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费用需要单独另算,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刘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费用也应当以三倍方式计算。但是不算在其月平均工资以内。

  针对第二个法律问题,通过法律研究得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且如果由于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在征得员工的同意之后还需要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未休年假的仲裁请求如果时效超过一年就无法被支持,且未休年假也不可跨两年转结。

  针对第三个法律问题,我们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找到了某尔(中国)公司辞退刘某的理由:公司《员工手册》中,“二、违纪处分,第三款:员工有以下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其中我们发现了第十八条,即“(18)利用职务之便或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是恰好符合刘某案件性质的规定,而本《员工手册》早已经被刘某本人在入职时签署,因此本条可以作为李尔(中国)公司辞退刘某的理由。至此,以上的法律问题均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让我们也是吃尽了一番苦头。

  在实际操作方面,针对第一个实际操作问题,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其近5个月在长春-长白山、柳州-桂林、重庆-拉萨、沈阳-大连以及扬州-南京等地进行的上百份活动报销单进行一项一项的核对,其中有一些某尔(中国)公司的稽查员工查出来的有疑问的出租车发票,为了核实真伪,我们在百度地图上进行一个点一个点地定位与寻找,并确定依据刘某报销单中所填写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出租车的费用具体会有多少等等。因李尔(中国)公司是一家国际化的公司,其报销单的填写也均是全英文的,有些地名难以确定,为了确认其中的细节,我们也是颇费了一番功夫。这一项项内容是为了证明刘某在其报销过程中使用虚假里程出租车发票、谎报数据和金额,诸如通过进行将实际只有13公里的距离的地点谎报成为43公里等类似行为,以便从中牟取利益,除此之外,该员工还有虚开餐饮发票等行为,为了准备以上确凿证据,我们耗时良久。

  针对第二个实际操作问题,律师前辈们在查询发票真伪时,体现出来了较为悲观的态度,因为该发票本身虽不能真实反映是否是刘某本人乘坐的出租车,但是不能就依据此证实发票本身的真伪。虽然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影响我们在仲裁之中居于有利一方地位,但是如果无法给出我们的意见和看法,无法将本问题研究明白也是一个较大的掣肘。于是在仲裁再次开庭的前三天,经过主办律师的安排,我们通过电话咨询、核验发票以及与出具发票的公司的注册地的税务局进行电话沟通等准备工作,制备相应核验单,并于次日出外勤去了浦东新区以及黄浦区的税务大厅,欲核验出租车的卷式发票。但是,在外勤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种发票的核验较难,跑了两处我们才明白这些发票原来都是冠名发票,税务局已经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出具发票的权利冠名给各个出租车公司,而开具发票的流水信息并不在税务局,因此尽管我们在税务局,但竟然不能核查到一点信息。在这汇总情况下,黄浦区税务局大厅的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去找在发票上显示的“伊诺尔印刷厂”,如果印刷厂可以出具发票是假的的证明,那么税务局就可以为我们盖上税务局证明该发票为假发票的印章。

  于是,第二天我们启程来到闵行区的印刷厂,见到其中的专业鉴定人员并请其帮忙验证出租车发票,我挑出了其中几张显示为“2019年10月11日”出具的发票,因为票据显示的时间明显不正确的也足以让人怀疑其是一张假票。但是经过核实,这张票据本身是真的,但是据该专业人士透露,可能存在交通运输的中间环节中,出租车司机用于打印发票的机器是假的或者出现机器故障等情况,尽管这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但是我们心中所期望达到的证明效果无法达到也确实较为难过。那一天下来心情略有些沮丧,我们心里虽然非常期待能够证明出任意一张假发票,但是往往事与愿违,这当然并不影响到我们的仲裁结果,毕竟刘某夸大里程等行为也真实存在着,但从中我第一次体会到了准备证据的不易,无论是与政务机关的沟通还是各地之间奔走核实某些证据的真伪等等,都带给了我不小的触动。

  二、林某香港已生效仲裁的内地认可与执行案件

  第二个令我印象深刻的案例是林某的香港仲裁的内地认可与执行案件,这个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法律研究,但是仍然涉及到具体实操中的一些惯例或者实际操作习惯问题等,以及一些学术理论纷争。其大致案情如下,林某拖欠债款,在香港经历了仲裁裁决之后被裁决要求执行其大陆内财产,但香港仲裁裁决拿到大陆来之后,需要首先由法院进行认可程序,经过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才可以申请执行,而林某的财产现如今在另外两个执行案件中被冻结但即将到期,我方在要求冻结林某剩余财产时,法院可能要求我们提供担保。

  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1、我方启动担保程序的最晚期限;2、查询林某名下的三家公司是否还有一定的资产或价值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内容;3、查询涉及林某已被冻结财产信息的裁判文书;4、确认程序一般需要进行多久;5、“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审查期限一般为多久;6、本案中“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其中,针对“确认程序一般需要进行的时间期限”的问题,经过研究我们认为与申请认可以及申请执行的时间节点有关。《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此外,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审查期限问题,后经过法律研究,我们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一般是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个月。

  针对最后一个法律问题“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一个较为难以回答的有一定学理争议的问题。本案中为已生效的香港仲裁,但该仲裁结果尚未在大陆内予以认可,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对于这类仲裁结果暂时还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自身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于本案中,即香港仲裁的裁决需要已经被承认。但主办律师对于我的法律研究的结果的意见是:过去似乎有一些案件是正在审理中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为什么这个案例就不可。在不断地查询相关的文章和法规后,我们发现,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97条中的确有条文提到类似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是该条文后来被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即在后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百零八条仅仅是提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我们发现该法条有所改变,并且是刻意地删去了“或者已经起诉”这样的字眼,我们思考认为,这样的做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是更有利于维护诉讼和执行行为的稳定性,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这个案件并不能够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当然,出于客户利益维护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客户对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与此“法律研究”相类似的还有很多,如研究P2P公司能否更换法定代表人、研究欲录取的员工在某P2P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会对本公司产生影响、研究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平台上的店铺关闭的程序、研究域名过户的要求与流程还有具体的时间、研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与美术着作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研究对“未休年假补偿金”是否有规定必须要纳税、研究劳动争议的两倍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需要扣个人所得税、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形式、研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行使的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研究何种程度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研究SOP年检时间、效力、内容;还有如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研究公司停止经营后原有证照是否需要注销或备案,如果不注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研究公司实际经营地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研究企业之间代收代付是否需要申请相关牌照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的法律功底均得到了极大的锻炼。

  三、NYC银行拟进行的与内地银行客户推介事宜的法律咨询

  我所接触到的令我印象深刻的第三个案例是某银行拟进行的与内地客户推介事宜的法律咨询,涉及到跨地区的“客户推介”行为。客户要求我们为其依据内地法律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备忘录,为出具专业的法律研究,我们首先要了解客户想要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内容。

  粗略总结一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银行业金融客户信息保护问题;2、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3、跨境支付的方式或限制;4、是否可能涉及到反垄断、反洗钱与反贪污规定的核查;5、在推介过程中涉及到的广告法相关法规问题;6、对于推介员工给予相应地物质激励的合规性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我大致总结了依据自己对这个案件的NYC银行公告的相关操作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并电话咨询了相关银监会工作人员以及银行内部人员以了解集团公司内部的客户相互推介以及激励政策的合法性。针对第一个法律问题中的“个人信息、银行业金融客户信息的保护问题”,经查询,我们得知1. 金融机构不得以“概括授权”的方式,索取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授权或者同意。2. 于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3. 境内金融机构为处理跨境业务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同时我们了解到《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中规定,直接向客户提供与境外金融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或对该等境外金融产品进行深入宣传或协助办理相关购买手续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销售行为,从而境内金融机构存在被认定为违规从事代理销售业务的风险。所以我们推荐客户不要直接向其客户提供与境外金融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

  针对本案例中的最后一个法律问题,我们最终得出,就具体的奖励支付方式而已,我们建议该等奖励费用应由推荐成功的员工所处的用人单位(雇主)对其进行奖励,而非由被推荐客户的其他集团单位对该等员工进行奖励。该等操作的主要考量因素为,一方面可以避免跨境支付的安排,若通过跨境支付方式,由于境内员工与境外集团公司之间缺少充分合法的往来合同凭证,因此境外集团公司直接向境内员工支付的外汇在入账与结汇过程中会存在障碍;另一方面,若由其他境外集团公司向境内员工支付,该员工所属雇主单位将难以准确把控支付款项的具体金额标准与流转路径,在部分场合该等奖励政策的可能会被滥用,从而引发商业贿赂或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风险。

  至此,我们最终经过总结与整理,由该案件的主办律师出具规范化法律意见书并经过合伙人的批改后传达给了客户,整个过程收获满满。

  结 语

  以上便是我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过程中印象最为深刻的三个案件,回首数月的实习经历,心里也会顿生感慨,那些一整天都在电话咨询各个教育局的各个部门的日子,半夜十二点躺在床上回复律师诘问的日子,周末全天侯加班的日子,如果再经历一次,我的内心必然是崩溃而难熬的。但是,在我时时看到有比自己更加努力、更加能处理好事情的小伙伴在身边时,我的心里也是充满了动力要更加一把劲做好自己的事情,希望自己日后可以在高等学府进修的路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也希望能够与大家一同努力成长,争取日后变得像如今身边的中伦律师们一样的优秀!

字典翻译专稿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够精彩?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最新更新
精品分类
PC端 | 移动端 | mip端
字典翻译(zidianfy.com)汇总了汉语字典,新华字典,成语字典,组词,词语,在线查字典,中文字典,英汉字典,在线字典,康熙字典等等,是学生查询学习资料的好帮手,是老师教学的好助手。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电话:  邮箱:
Copyright©2009-2021 字典翻译 zidianfy.com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2014709号-7
lyric 頭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