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
被告周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全某诉被告周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甲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并生效,签约双方是(名称)(许可方),(公司的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和(名称)(被许可方),(公司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或“服务”)指的是(用必要的和适于本许可实际情况的专门术语进行描述)货物(或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是与许可方正在使用而被许可方将要使用的商标相联系的。
2.“许可商标”指的是(标识正被许可的商标),如附录a所示。
第二条 背景说明
关于其产品,许可方已经选用并正在使用本许可商标,该许可商标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如附录b所示。
许可方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已获得并保持着独一无二的以许可商标出售其高质量货物的良好信誉。
被许可方认识到本许可商标的价值及其有效性,希望从许可方得到非独占许可。
许可方愿意将该许可商标的非独占许可授予被许可方。
第三条 授权;所有权
1.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非独占许可证:在附录c中充分描述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中,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本许可商标。
2.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证是有限制的(具体规定被许可方限定的工厂或地点生产,以许可商标销售的产品)。
3.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限于地域范围(具体规定的被许可方以许可商标向第三方和分公司或其他有关的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地域范围)。
4.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不赋予被许可方让他方为其制造产品的权利。(若赋予这种权利,即被许可方可以让附属或有关的公司为其制造产品,或分许可给第三方,则这样的权利应加以特别规定)。
5.被许可方确认许可方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保证尊重和维护这一所有权,在许可商标的使用中被许可方保证不损害许可方的名誉和利益,被许可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协议规定的许可商标的使用权外,本协议未授予被许可方任何别的权利、资格或利益。被许可方不怀疑许可方对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或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许可期限;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1.若不是按规定提前终止,这里授予的许可将自生效日起持续_______年。
2.如遇下列情况,许可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重大条款;被许可方宣告破产或肯定无偿付能力;被许可方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占有其资产或政府当局查封了被许可方的财产;被许可方进行拍卖或甩卖;被许可方与别的企业合并。
3.协议的终止
a 这里授予的许可证应按规定终止。
b 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c 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应停止一切自认为有许可权的活动,停止一切自认为与许可方相联系的活动;除了万一因被许可方违反协议,许可方终止许可外,对于终止日前收到的定单、被许可方可以照常供货。
第五条 报酬
1.当事双方确认协议关予报酬的规定是充分的适当的。
2.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____天(例如10天)内,被许可方应付给许可方____________美元。
3.被许可方同意因在推销产品(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而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被许可方销售额的____________%计算。每月15日前支付,按上个月总销售额计算使用费。申报上月总销售额的同时应支付上月的使用费。总销售额不应包括附加税、营业税或由被许可方向顾客收集的其他税。因这些税款只是附加在产品价格上由被许可方收集并付给政府的。
第六条 财会帐目
使用许可商标或与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情况被许可方应作完整而精确的记录,并加以妥善保存。唯一的目的是用于确定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按照本协议得到了正确执行。许可方或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及正常营业时间内审查被许可方的帐目,审查费用由许可方自己负担。若发现差错超过5%(按报告的总销售量计算),则被许可方应赔偿许可方全部的审查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许可方派出的审查人员工资等。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保持;商标使用方式
1.所有使用许可商标的货物,其制造、宣传和销售必须与许可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一致,其规格列于附录c中,不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许可方可随时予以修改。
2.被许可方同意在维持许可方的标准和控制其所销售的所有与许可商标有关的货物的质量和性能方面与许可方合作。
a.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许可方认可,许可方不得无理扣留。许可方在收到所述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告诉被许可方。如果不认可,则许可方应说明其理由。
b.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适当时间,一旦许可方提出要求,被许可方应及时向许可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其宣传广告的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许可方的规格和标准,许可方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被许可方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谋求许可方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3.被许可方同意,仅以许可方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使用许可商标,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认可前,不在许可商标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4.在每次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中,被许可方应严格遵守一切标记规定,这是法律的要求或者是为了保护许可方在许可商标方面的权利。按照可适用的法律行事。根据许可方的书面要求,被许可方同意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许可方授予的许可。
第八条 保证
1.许可方保证自己是本许可商标的所有者;许可方未发现由于销售本许可商标产品而侵犯任何别的权利;许可方有权签订本协议,可以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授予被许可方。
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3.被许可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协议;保证不因承担本协议的义务而违反它作为当事方的其他协议;保证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的方式使用本许可商标。
第九条 订约人的独立性;赔偿
1.被许可方是一个独立订约人,不是代理人,不是联合投机商的合伙人,不是许可方雇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许可方应自费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契约和产品责任保险,涉及与本协议许可商标有关的所有货物与活动,保险总额不少于____________美元。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一份保险凭证副本,或其他保险证明副本,这种凭证使许可方确信其权利以及由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而产生的索赔均已得到了保护。
第十条 广告;宣传
在本许可证授权的被许可方市场内作宣传广告,当事双方都可能希望在协议中包括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各方关于广告类型和费用应分担份额。关于广告的形式、规模和布局,被许可方希望得到许可方的保证。如果许可方在被许可方的市场内作关于许可商标货物或服务广告,则它可能希望得到被许可方的资助,例如可按照被许可方的销售总额对在该市场内许可方、被许可方和别的被许可方们的全部销售总额之比来计算。
第十一条 第三方侵权
被许可方同意,一旦发现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立即通告许可方。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是否诉诸法律是许可方独享的权利,但许可方同意对上述情况采取行动要同被许可方协商,包括诉讼费以及所得赔偿的分配等。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纠纷的解决:
2.合同的修改:
a 本协议是当事双方关于所涉及标的物的完整协议。以前关于上述标的物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谅解或协议均由本协议代替。
b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当事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说明修改的目的。
3.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如果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终止执行,但这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尽管原协议中不含上述条款,而协议仍将继续被执行。
4.管辖的法律
不管选择何种法律来支配本协议,当事双方应熟悉该法律关于商标、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条款,以保证正确拟订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保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5.遵守管辖的法律
被许可方同意将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被许可方在当局管辖范围内定居或按本协议进行活动。被许可方还同意将遵守一切地方的或国家的对本协议或按协议进行的活动有约束力的一切法律。
6.不可抗力
任一当事方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而被阻止、中断或延时履行其义务或执行协议,只要障碍依然存在,就可免除该当事方的有关义务和协议的履行。
7.非自动弃权
任一当事方未能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利,或者未严格坚持本协议的条款,那么不能认为它放弃了其他权利。
8.平等待遇
被许可方应特别留心在协议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即如果后来的被许可方使用费更低,则他也应享受同等待遇。许可方通常会抵制这种条款,即使答应了,一般也会坚持对之加以限制,例如要被许可方接受别的许可证协议中对被许可方不利的条款。
9.通告
本协议所要求的一切通知、支付的款项或帐单等应专人递送或通过挂号邮件或担保邮件(邮资预付的)递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的地址如下,可按随时提供的地址:
若寄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寄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支付的款项和帐单从递送日起生效,如果标明正确地址和付足够邮资后以邮寄方式递送的话,从邮寄日起生效。
作为证据,本协议一式两份已由当事双方正式委派的代表签字使之生效。
甲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______________(甲方)注册的以下商标_____________,因业务需要,特委托(或在线委托)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网站在线交易。此合同(或电子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商标交易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交易形式、程序及时间
1.商标特许□、商标转让□、商标竞拍□。
2.甲方提供注册商标证、注册人身份证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电邮或传真至乙方备案。
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交易,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标准logo;也可以直接提供商标注册号和转让价格。
4.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的价格,可委托乙方进行评估。
5.商标注册号、商标转让价格可连续提交,乙方从国家商标局数据库调出整理后在网上交易。
6.交易时间为_______年,从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交易费用
1.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商标图样、注册号、有效期限、类别、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转让或许可金额。成交后须交纳商标成交额的______%佣金。将委托人提供的与商标相关的图文资料在线发布。
2.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包括1内容)委托交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包括1和2内容),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他介绍。
四、申请商标转让的资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与注册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注册)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注册);
3.商标的相关说明及使用情况;
4.联系人、qq、邮箱、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编;
5.商标协商价格以及最低转让或许可价格;
6.签订商标交易委托书。
五、付款方式:甲方将商标交易发布费全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到乙方,乙方确认后开始为甲方执行本代理合同的相关服务。
六、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在商标交易到期后,停止为甲方进行商标交易。乙方不支付全款,甲方有权力不在线发布商标。
七、在线商标交易:乙方网站收到委托人上述资料和委托商标交易费用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即将委托人申请交易的商标在线交易,通知委托人并将收款凭证同时寄给委托人。
八、仲裁:以上合同内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传真,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或双方代表在线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qq:_____________________ qq: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s0100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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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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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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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标 | |
| 请的 | |
| 理及 | |
| 由采 | |
| 、取 | |
| 保的 | |
| 全措 | |
| 的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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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人| |
|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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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
| 委员会| |
|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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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国家工商管理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
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一、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纳不客观。
1. 1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赴山东烟台向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购买‘新世纪’轮”。却有意无意未认定被上诉人到底何时购买了该轮?
1. 4原审认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烟台港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是‘新世纪’轮的真正所有人”同样缺乏根据。因为船舶所有人必须依据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依法登记方为有效。充其量只能说上诉人可能知道被上诉人将来会成为该轮的所有人。
1. 5原审认定:“‘新世纪’轮回上海另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未经原告另行投保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签发…新保单…在原告的要求下才将已被废止的‘船舶险’作为新保单批单上注明的承保险别。”原审未查明被上诉人到底何时办妥登记手续,也不存在所谓用批单再次改变承保险别的事实。实际上批单批改内容仅涉及变更受益人。至于批单上出现‘船舶险’字样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经办人,按批改申请书的写法照抄的结果。而非所谓重新改变保险险别。因为客观上双方当时都不可能认为有此种必要。
1. 6原审还认定:“原告并未接受新保单”。从新保单的内容主要是由被上诉人提供之事实,从被上诉人事后提交的“批改申请书”注明的保单号码正是新保单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未对新保单提出任何异的事实,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早已接受新保单。
二、 原审定性完全错误
原审认定“目前尚无法证实旧条款明确将本案中‘新世纪’轮发生的事故排除在碰撞之外”“被告应当依约就‘新世纪’轮遭受的保险责任事故向原告作出相应赔偿”。也即原审竟将本案中“右喷水泵叶轮内吸入‘漂浮物’(芦苇、竹杆、绳索)认定为”碰撞!此种认定恐怕全世界独一无二,可谓开创先例之判。不过,如此先例实在毫无根据。
三、 原审适用解释有关法律与规章错误明显。
3.1 本案应适用1996年人民银行制定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适用该条款被上诉人无权主张索赔已属公认。原审一方面否认新保单的有效性,适用旧保单条款来解释有关碰撞、触碰的概念,另一方面却无视旧保单第14条之“在保险期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之明确规定。旧保单原被保险人是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售给了被上诉人,航行区域已变更,被上诉人未书面通知,上诉人未办理批改手续。因此,如果被上诉人否认新保险单坚持按旧保单投保,依上述保单条款则旧保单早已失效。其无权根据一份已无效的保单主张任何权利。因此被上诉人要么根据新保单主张权利,要么因旧保单已失效而不得主张权利,两者必居其一。
3.2 船舶保险从来都是“列明风险”,保险人仅对列明风险负责。无论是88年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还是96年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均属列明风险,这同样是不争之论。
3.3 即便退一万步言,假设被上诉人从未接受新保单,假定被上诉人确实将新保单退还给了上诉人,假使从不存在被保险人变更、船舶所有权变更、航区变更,假若旧保单仍然有效,假如本案只能且应当或必须适用1988年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然而上述假定无一成立)即便如此,原审判决对“碰撞”的解释也肯定是错误的。
3.5 旧条款中并无“触碰”一词,更无“固定或漂浮物体”一词,这两个术语,前者在新条款及86年条款中才有,后者仅在86年条款中存在。船舶“碰撞”历来仅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的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如浪损),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则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以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可见固定或漂浮物体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扩张解释,而是有着特定的对象。实际上此种规定是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的独创,英国船舶保险条款本身并无此种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一般均是由保赔协会办理。
3.6 在旧条款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在船舶碰撞时才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在船舶触碰时,则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而不负责触碰对被保险船舶本身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事实上,旧保单已经对“被碰撞”(即触碰)物体作了限定性规定:“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而新条款则把触碰明确限于:“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即便人民银行之“船舶与本身以外的固定物体和浮动物体或与他船的锚及锚链发生猛力的直接接触,也视为碰撞”解释,姑且不论其解释是否符合制定者原意,是否与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悖,是否混淆涉外船舶保险条款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其强调的也是“猛力的直接接触”且须是有既定范围而非毫无限制的“固定物体和浮动物体”。本案不存在所谓“猛力接触”,有的仅是“吸入”或“绞入 ”;迄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芦苇、竹杆、绳索”为该“固定或浮动物体”;也没有任何一部专著,任何一位学者提出过此种主张;也永远不可能有此种主张!
3.7 结合旧条款第八条七款之“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除外,可以肯定原审将吸入“芦苇、竹杆、绳索”视同船舶碰撞毫无根据,且严重违悖常识。因为即使是船舶碰撞损害了前款之锚及锚链(缆)或子船,也都属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更何况吸入芦苇、竹杆、绳索等物了。
3.8 保险法第30条之“有利解释”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利解释,并非无中生有,无限扩张,顺我意者用,逆吾意者弃的任意解释。即便是旧条款,既然该保险条款已明定保险人仅对船舶碰撞造成的被保险船舶损害负赔偿之责,明定了有关设施的种类限于“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既然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何谓“船舶碰撞”、何谓“船舶触碰”、何谓“固定或漂浮物体”作了明确界定;本案有关条款并不存在任何模凌两可,含糊不清之处,自无该条适用之余地,既便要适用也必须是有理有据合法才行。
综上所述,原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在原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了船舶所有权转移,航区变更,船籍港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原保险合同事实上已被新保单取代;被上诉人事后业已书而确认了变更后的新合同;若被上诉人坚持无理否认新保单,则原保险合同依法已经失效,双方业已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1996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案船舶因机器吸入芦苇等物所造成的损害不属该保险承保范围;即便退一万步言,假如可以适用1988年《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本案机器损害事故仍然不在该保险承保之列。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上级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2月16日郭国汀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在房屋尚未建成时签订的,买方并不能预见到房屋的实际形态,所以对于买方来说,就必须将一些可能产生变化的内容写入预售合同,以便房屋建成后依据此约定来进行衡量。签订预售合同前买方必须查验卖方是否获得销售许可证,否则卖方无权进行房屋预售,这样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在确信卖方的房屋销售行为合法后,买方应当和卖方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其中必须包括:
1、房屋坐落位置和房屋编号;
2、房屋面积。其中必须注明是否是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共用分摊面积;
3、面积误差。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大于或小于一定比例,买方拥有退房的权利;
4、房屋价格。因为价格是以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所以实测建筑面积的超出或小于暂测建筑面积部分是否需要重新结算;
5、交房时间。卖方必须于某个具体时间前交付房屋,否则卖方应付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多少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6、付款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表和每期付款数额;
7、卖方应保证买方可以获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8、双方还应约定房屋的装修和建材标准,以便在交付房屋时有所参照。
以上都是预售合同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款,买卖双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添加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本年度立法规划。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紧锣密鼓地撰写和修改劳动合同法,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属于劳动法的子法。自从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依据。
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争议颇大: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中国目前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也可以以一定的时间区间作为期限。但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同意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批评者称,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与严格的解雇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多选择短期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在劳动者年龄偏大时终止合同,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也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及社会不稳定。建议采取欧洲国家长期合同为主的模式。
而一些劳动法专家则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处于发展中的中国企业需要灵活的劳动力使用制度。建议不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大的修改,仅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修正。
二、 竞业限制
中国现行劳动法没有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实践中竞业限制的约定相当普遍,劳动合同法必须对竞业限制给予规定已成为共识。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超过两年,有权获得一年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另一观点同意两年作为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但建议,法律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承担的竞业限制月数乘以六分之一月工资为标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费。
三、 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签时的经济补偿金
现行的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从近年来各地的地方立法情况看,各地纷纷取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现行中国劳动法的严格解雇的规定与轻松的合同到期终止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加上合同到期终止但未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中国劳动力的使用“短期化”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企业的培训、员工的职业发展。
劳动法专家们普遍同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已经工作的期限,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法预计将于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届时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当提前做出一些准备和调整,顺利过渡到新的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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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合同可予司法确认
保洁员王女士死亡两个月后,他的丈夫魏先生就拿到了赔偿款。昨日,王女士生前供职单位某保洁公司和魏先生,经西城区人保局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当场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保洁公司现场将13万元交到魏先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