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图书出版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者)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__年__月___日签订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在日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二著者(或译者)不得将本著作和,(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二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奔将按照罔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其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_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___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__年__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___%,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____%,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稍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___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___%(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___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___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___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___册,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___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___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事者(或读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例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本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著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
(
1)改编一75% ;(
2)翻译-75%;
(3)表演一75%;
(4)播放-80%;
(5)录音录像-80%;
(6)摄制影片一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我社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在___年内我社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伍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元/每千字〕+〔基本稿酬%/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月内出版该作品之版,并于出版后的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或 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日期为年月日。
甲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良,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文山,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克鑫,男,出生年月(略),北京青鸟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栗艳红,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青鸟装饰有限公司会计,住址(略)。
闫文山在一审中答辩称:闫文山与杜玉良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杜玉良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理,杜玉良没有证据证明其诉求,应予驳回。收据是闫文山签的,收质保金是因为聘请杜玉良是为保障工程质量,杜玉良擅自增加工程量,造成业主不和闫文山结账。闫文山为防止工程出现问题收取质保金,不能证明闫文山把工程转给了杜玉良,杜玉良相当于管理人员,工程责任是闫文山承担的,合同是闫文山和业主签的,3000元质保金不同意退还,因为闫文山还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闫文山与宁克鑫、青鸟公司没有关系。
宁克鑫在一审中答辩称:杜玉良并非青鸟公司员工,也未受雇于青鸟公司,宁克鑫与杜玉良不认识,请求驳回其对宁克鑫的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杜玉良未举证证明其与宁克鑫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宁克鑫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闫文山认可收据的真实性,故其应按照收据的承诺返还杜玉良3000元质保金并按每日10元的标准向杜玉良支付违约金。杜玉良未举证证明闫文山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实,故对杜玉良主张闫文山支付承做工程款16 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闫文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杜玉良质保金三千元;二、闫文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杜玉良支付违约金二千七百元;三、驳回杜玉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杜玉良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闫文山以青鸟公司的名义经营,应当承担经营责任,现闫文山否认与杜玉良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其无法解释其亲笔签字的授权书。且杜玉良如果系管理人,则杜玉良不应收取质保金,装饰行业并无收取管理人员质保金的惯例,只有承包工程的工长才会被收取质保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闫文山持有本案关键证据却不提交,应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宁克鑫作为青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闫文山以其名义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杜玉良与王立东、兰本星、战斌、赵文祥四位业主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现杜玉良已履行完义务,却无法得到报酬。如果杜玉良与闫文山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则上述四位应当向杜玉良支付承揽工程款,上述四位业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杜玉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令闫文山、宁克鑫支付承做工程款16 500元,本案诉讼费由闫文山、宁克鑫负担。
闫文山、宁克鑫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2009)丰民初字第16873号案件卷宗、收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杜玉良起诉要求闫文山返还质保金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闫文山认可收据的真实性,故其应当依约返还收取的质保金,其未及时返还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杜玉良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杜玉良要求闫文山、宁克鑫返还16 500元工程款,因杜玉良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与宁克鑫个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其要求宁克鑫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玉良要求闫文山承担付款责任,但杜玉良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款的准确数额,故其要求闫文山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杜玉良主张其自闫文山、青鸟公司承接装修业务,则其与有关业主并无直接的承揽合同关系,其应依据合同关系向闫文山、青鸟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未将有关业主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并无不妥。综上,杜玉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由杜玉良负担一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闫文山负担四十二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杜玉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刘杉杉
一、案情
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给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玻璃桥报价分析,内容为面层玻璃面积75平方米, 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撑面积80平方米, 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桥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493元,玻璃桥工程造价231 415元,洪涛公司单位陈声远于6月9日在该报价分析上签字。2000年6月11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耀华公司为洪涛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玻璃流水墙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桥(见附件),按实际玻璃发生面积结算,质量要求为按洪涛公司提供图纸方案要求加工,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工期1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预付30%合同款,玻璃进场施工之日付工程款45%,工程交付后付20%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款,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另双方约定,以上价款交付验收后七日内结清该合同所定款项。
合同签订之日,洪涛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耀华公司120 000元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按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定作
附期限动产赠与合同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赠与合同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 的赠与乙方。
第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此合同于 时生效,届时 移转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