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某市某小区公房归男方; 2、某市某小区商品房归女方; 3、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某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某市某小区公房归男方;
2、某市某小区商品房归女方;
3、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某处房屋一套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4、离婚后于结婚前男方购买的车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购买的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
律师建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进行约定,不要有遗漏。双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请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以免日后纠纷。
在本人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由夫妻一方草拟的,并且是亲笔书写,然后起草者便将该协议书交给对方要求对方签字,但自己并没有签字。经过时间不长起草者又后悔了 在本人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由夫妻一方草拟的,并且是亲笔书写,然后起草者便将该协议书交给对方要求对方签字,但自己并没有签字。
经过时间不长起草者又后悔了,觉得某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于是又向对方索要自己草拟的协议书,此时,另一方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却将该书保存起来。而到了诉讼的时候,另一方突然将该协议书拿出,称:这是某某写的。
此时草拟者便会大惊失色,因为这是他(她)亲笔所书。而法官此时也常常要询问对方:此书是不是你写的呀?到了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方欢喜,一方愁得尴尬局面。
如果起草者否认是自己所写,则对方就会请求法院验笔体。这招似乎很可怕,起草者往往哑然无语。
那么对于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到底该如何对待呢?
这样的离婚协议书其实并没有什么可怕的,虽然是某一方亲笔手写的,但它终究只是一个草拟的协议书,是一个还没有获得双方认可的协议草案。因此手写起草者没有必要否认其“真实性”,应当非常肯定地回答法官的问话“是的,是我写的,但这只是我们协商的草稿,最终如何还没有确定”。
这样一来,也就不会给对方什么把柄了。相反,如果你不敢承认是自己所写,反而会引来他人的猜疑,反而会欲盖弥彰。
使得本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反而复杂化了。当然虽然如此,本人也奉劝那些书写离婚协议的一方,最好是用电脑打字书写,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因为在法庭比较特殊的环境下,在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的紧盯下,在法官严肃的询问下,一不留神就有可能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一旦被书记员记下则很难改变。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若一方不肯签收,离婚调解书则是无效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
农村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男方:王,汉族,25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女方:肖,汉族,23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男女双方1998年9月1日结婚,1999年12月生一女孩王,现就离婚事议达成如 农村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男方:王××,汉族,25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女方:肖××,汉族,23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王××跟随男方王××共同生活,女方肖××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以现金形式每月5日前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康佳29#),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小鸭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归女方李××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农村离婚协议书范本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张××(签字,按手印) 女方:李××(签字,按手印)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五、农村离婚协议书范本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中未规定的财产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个案例来说明离婚协议中未规定财产的处理。某女士与某男士,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分得某物业以及人民币XXXX元,双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
提倡好合好散可能出自唐朝 2000年,敦煌为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在北京做了一次展览,展览中展出了一份唐朝的放妻协议,这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而唐朝的这份放妻协议被认为是离婚协议的最早起源。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
办理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限制 通常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1、具有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结婚证确定是本人去登记并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 有些人虽然没有 办理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限制
通常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1、具有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结婚证确定是本人去登记并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
有些人虽然没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登记,但是确实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构成事实婚姻,法律认可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不过,事实婚姻的解除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去人民法院。
2、配偶同意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办理才行,只有一方的意愿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如果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就离婚协议协商不成的,只能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如果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是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是不会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也不能确定他是否具备真实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他的离婚诉请,包括他父母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他起诉离婚,只能由正常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然后由他的监护人(父母等)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探视权行使等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对财产和债务处理、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去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4、结婚登记在国内
如果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办理,比如在美国、香港等地办理的,如果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而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5、必须有一方是内地居民
有些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移民境外、失去中国国籍的,则不能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有双方原来都是内地居民,之后又都加入其他国籍的,也不能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6、双方都可以到场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理委托。如果在境外不方便回国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如果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则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则只能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我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
在许多人的观念里,中国古代女子没有社会地位,但看了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离婚协议书(唐代称离婚为放妻)后,这种观念可能不仅会改变,而且还要佩服唐朝人面对婚姻破裂时表现出来的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