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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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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范文篇1

  协议人:刘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

  协议人:鸿名,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

  协议人刘成、鸿名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在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七日生有一女张云菲。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成与鸿名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1、女儿张云菲随鸿名生活,女儿的抚养权归鸿名,由刘成每月给付抚养费肆仟元,直至女儿张云菲完成学业止,关于赞助费、课外培训费、出国留学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每月的1日至3日之间支付至下列帐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户名:鸿名帐号:5051xxx-01xx-0198xxx-x

  3、探视权的具体行使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刘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视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刘成可直接与孩子联系,但应提前通知鸿名,鸿名尊重孩子的意见,对于刘成见孩子的时间、地点一切以孩子意见为主,鸿名决不干涉和参与意见。

  三、关于财产分割

  1、双方共同拥有的新加坡天益有限公司(股票名称xxxx,股票代码hxx)的股票共计6000万股(其中700万股系鸿名朋友林子亮委托鸿名购买,且归林子亮所有。已经抛售的800万股归鸿名所有,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刘成不再提出要求分割。),刘成分得现存4500万股中的XX万股,其余2500万股归鸿名所有。鸿名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将刘成分得的份额过户到刘成名下。

  2、夫妻共同拥有的两套房产,其中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归鸿名所有,刘成不再提出分割。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归刘成所有,鸿名不再提出分割,该处房产权人变更手续自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鸿名协助刘成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刘成负责。

  3、双方共同拥有的尼桑贵士牌7座旅行车一辆(车牌号:京kaxxxx)、德国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京axxxxx)归鸿名所有。一汽大众奥迪a8l轿车一辆(车牌号:京huxxxx)归刘成所有。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成名义投资的公司股权,包括:

  xxx金属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占60%)

  xxxxx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股权占49%)

  归刘成所有。

  5、双方共同拥有的现在鸿名名下银行存款、人寿保险均归鸿名所有,刘成不再提出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五、合同的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范文篇2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范文篇3

  原告:符X金,女,37岁,农民。 原告:符X敏,女,7岁,系符运金之女,由符运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新山村11组。 原告符X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符敏敏与骥镇 原告:符X金,女,37岁,农民。

  原告:符X敏,女,7岁,系符运金之女,由符运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新山村11组。

  原告符X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符敏敏与骥镇李山村11组村民刘福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符运金、符敏敏和刘福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山村11组在一百八长塘的水面0.8亩,同皮洞葡萄园的水田1.63亩、窝凼古地旱地0.21亩。根据发包方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第11组与承包方刘福民户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骥村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1995年2月,原告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由符运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务;长塘的水面0.8亩和窝凼古地旱地由刘福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原告符运金因外出做生意,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由其妹夫周英杰代耕。1997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倒。原告据此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山村11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山村11组答辩称:原告符运金已与我组村民刘福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刘福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没有赔偿责任。

  审判

  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损毁秧苗的行为造成减产可达300余斤,价值可定为200元。该院认为:原告符运金、符敏敏在1994年9月的延长耕地承包期限中,作为李家山村11组的合法人口承包耕地。按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时双方的协议,在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由符运金母女负责耕种,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收回。被告将原告的1.63亩秧苗毁损,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应受到保障,在1994年9月刘福民与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村11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未变时,应允许原告继续承包离婚时所分得的责任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17日判决如下:

  一、在原告符运金未再婚前或者1994年9月刘福民与骥村镇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村11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变时,准许原告符运金、符敏敏继续耕种李家山村11组在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

  二、由被告李家山村11组赔偿原告符运金、符敏敏秧苗损失费2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被告无权收回原告耕种的责任田。我国《村民组织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具有发包、调整的权利。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的一级组织,因有归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发包、调整土地。本案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依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家山村11组在未依法收回符运金承包经营的土地之前,以符运金与其组民已离婚为理由,强行耙掉符运金责任田中的秧苗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

  二、近几年来,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失去了责任田。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1)群众对责任田的权属认识不清,把责任田当作私人财产,当事人离婚后擅自分割责任田,因女方要脱离男方家庭,而责任田又属“不动产”,男方乘机强占女方责任田;(2)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旧观念的影响,认为嫁进来的妇女,离婚后是外地人,不能分得当地的责任田,因而违反政策收回离婚妇女的责任田。法院通过正确及时处理此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好评,在群众中影响很好。

  编辑按:

  本案土地发包时,原告母女俩人是以被告的组民及人口的身份,和其再婚的丈夫父子俩一道作为一户承包的,并由当地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原告母女俩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和保障村民基本口粮田的原则,这种以户为单位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权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分配自行达成分割协议。这种协议达成后,离婚的双方及由各自抚养的子女均仍是原承包经营合同下的承包经营主体。对这种因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引起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主体一划为二,不属承包的权利义务转让、转包,无须发包方同意。实质上,这种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是一种法定分割,发包方无权以原承包经营合同下的夫妻已离婚为理由,而随即要求收回其中一方分割的承包经营土地,更没有理由以妇女离婚要外嫁为理由收回由女方及其抚养的子女所应承包经营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不能依一般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来处理。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规定反映的就是上述性质的要求。所以,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离婚协议范文篇4

  本文介绍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种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本文介绍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种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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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间接协议离婚问题。

  有些著述中将协议离婚区分为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所谓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有时事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经过法定期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目前,间接协议离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严格来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种类,因为协议离婚的本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实质性限制,而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承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其中,行政登记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则包含上面提到的调解离婚的两种情况。

离婚协议范文篇5

  是否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一般说来,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

  是否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一般说来,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的。另外,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还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患精神病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第一,先判断此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如果此精神病患者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此患者精神完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在此患者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不能协议离婚。

  第三,如果此精神病患者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则不能协议离婚。

  因此你要看这位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不能协议离婚,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

离婚协议范文篇6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因为一个标点符号,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定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大相径庭的两种含义,在法官的辩证分析下,判断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因为一个标点符号,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定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大相径庭的两种含义,在法官的辩证分析下,判断出其真实的含义。

  吴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有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所购住房一套由庞女士.其子居住.”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含义各执一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范文篇7

  深圳离婚律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深圳离婚律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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