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
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 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书》无效。 随后,朱甜甜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小阳与朱甜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朱甜甜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具体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就是某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二)父母;……”朱甜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朱甜甜与龙小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二、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
三、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
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二、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
三、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产生纠纷;
四、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五、因离婚后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的纠纷;
六、因离婚后户口迁移产生纠纷;
七、因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纠纷;
八、因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引起纠纷;
九、因离婚后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纠纷;
十、因离婚后抚养权变化引起纠纷。
协议人:赵,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马,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
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下列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
昨日凌晨,丁大力(音)在众多亲友的见证下,平静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驾车离开时,他的车会撞向妻子和岳母,车上还坐着他3个月大的儿子,可怜的孩子在亲眼目睹自己的妈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协议由小王来偿还共同债务,可债权人却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到底谁来偿债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小张
【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了,该怎么办? 【解答】 当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
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
协议人:刘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
协议人:鸿名,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
协议人刘成、鸿名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在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七日生有一女张云菲。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成与鸿名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1、女儿张云菲随鸿名生活,女儿的抚养权归鸿名,由刘成每月给付抚养费肆仟元,直至女儿张云菲完成学业止,关于赞助费、课外培训费、出国留学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每月的1日至3日之间支付至下列帐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户名:鸿名帐号:5051xxx-01xx-0198xxx-x
3、探视权的具体行使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刘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视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刘成可直接与孩子联系,但应提前通知鸿名,鸿名尊重孩子的意见,对于刘成见孩子的时间、地点一切以孩子意见为主,鸿名决不干涉和参与意见。
三、关于财产分割
1、双方共同拥有的新加坡天益有限公司(股票名称xxxx,股票代码hxx)的股票共计6000万股(其中700万股系鸿名朋友林子亮委托鸿名购买,且归林子亮所有。已经抛售的800万股归鸿名所有,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刘成不再提出要求分割。),刘成分得现存4500万股中的XX万股,其余2500万股归鸿名所有。鸿名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将刘成分得的份额过户到刘成名下。
2、夫妻共同拥有的两套房产,其中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归鸿名所有,刘成不再提出分割。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归刘成所有,鸿名不再提出分割,该处房产权人变更手续自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鸿名协助刘成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刘成负责。
3、双方共同拥有的尼桑贵士牌7座旅行车一辆(车牌号:京kaxxxx)、德国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京axxxxx)归鸿名所有。一汽大众奥迪a8l轿车一辆(车牌号:京huxxxx)归刘成所有。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成名义投资的公司股权,包括:
xxx金属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占60%)
xxxxx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股权占49%)
归刘成所有。
5、双方共同拥有的现在鸿名名下银行存款、人寿保险均归鸿名所有,刘成不再提出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五、合同的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问:我姐姐06年8月和她老公在街道的婚姻登记处离了婚,两人在那签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财产均分,房屋归男方,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500元抚养费。
1、为此专门开了一个存折每月转过
本文介绍最新协议离婚流程,包括协议离婚条件、协议离婚证件和材料、协议离婚程序以及协议离婚结果等内容。法律快车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协议离婚流程。 本文介绍最新协议离婚流程,包括协议离婚条件、协议离婚证件和材料、协议离婚程序以及协议离婚结果等内容。法律快车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协议离婚流程。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
备注:
1、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2、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一些不规范的离婚协议常常侵犯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关当事人事后不认可离婚协议(条款),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一、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
协议离婚中存在哪些侵权问题?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一些不规范的离婚协议常常侵犯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关当事人事后不认可离婚协议(条款),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一、协议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离婚协议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处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主张重新依法分割或析产。
2、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债务的一方因反悔而诉至法院。
3、对离婚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不认可,在协议离婚后很短时间内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匮乏。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根本不清楚哪些财产可以分割,导致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随意处分与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财产。
2、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另一方同意离婚。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将家庭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放弃所有权而欺骗对方,使对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得到补偿的错觉。
3、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一些当事人为求尽快离婚,一时冲动,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条件的审查要求有所变化,导致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审查不严。正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时限、审查内容等工作要求的变化,婚姻登记机关重点审查离婚协议合意性、真实性,而无法过细地审查内容的合法性。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1、延长离婚申请的审批期。《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审批期显得较短。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很短的时间内也难以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
2、适度改革协议离婚登记制度,变形式审查为主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属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应改为对离婚条件进行适当实质审查。
3、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机制。法院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审理离婚案件发现的问题,法院与民政部门联手开展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登记的意识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纳入人民陪审员队伍,通过参加庭审更进一步了解情况。
4、婚姻登记人员强化对协议内容的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法分割财产,明确债务清偿,抚育费的承担应当合理、合法,并详细审查离婚协议,弥补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甚至因恶意离婚而导致协议内容缺漏、违法,纠正离婚协议的错误约定。
延伸阅读:2011离婚协议书范本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张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