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协议离婚的,都必须要有一个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也必须通过协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协议将很难达成。那么离婚协议书到底有多大的效力?对男女双方来
凡是协议离婚的,都必须要有一个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也必须通过协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协议将很难达成。那么离婚协议书到底有多大的效力?对男女双方来说究竟能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是否需要公证或见证等问题,经常在本人的咨询中遇到,同时本人也发现对于该协议书的观点及态度也因为不同的人而不同。其中有很多的观点和态度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本人总结自己的代理案件的经验,现对一些现象总结如下,供大家考虑
1,有些人根本没有把离婚协议书当回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根本不假思索,随便得就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大名。
2,有些人动不动就签离婚协议书,在正式离婚之前有人居然签了十份协议,每个版本都不一样!!
3,有些人对协议书视为禁书,哆里哆嗦就是不敢在上面签字,唯恐自己的利益在上面表现得不全面。
4,有些人则是让写什么就写什么,反正自己也不想履行该协议书。
5,有些人在对待协议书的约定时很不认真,仔细一读,到处都是漏洞,为今后的履行带来很多麻烦。
总之,在对待离婚协议书的观点、态度及做法上差别很大,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观点、态度,本人要奉劝那些想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的夫妻:对协议书不可一小看!!!!一定要给与高度的重视!!否则你就是哭都找不到合适的地方。
简介:2005年11月28日,吴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第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二人在镇江市区的共有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时年15岁,高中学生)所有,任何人不得更改。同年12月28日,镇江市京口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
关于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又发生婚前财产纠纷怎么办的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010江西离婚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您了解2010江西离婚协议书该如何写吗,本文将为您介绍2010江西离婚协议书范本。2010江西离婚协议书范本有何新变动,2010江西离婚协议书范本,尽在下文。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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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前不久,我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对小孩子的抚养与财产分割都作了约定,双方都签了字。本来想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但由于他对协议的内容反悔,没有离成。请问,如果起诉到法院,我们双方签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书写离婚协议书时的要点以及注意事项,供网友参考。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契约。其结构包括三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主要内容如下: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和序言。标题写“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在序言中应交代订立离婚协议的目的、依据、程序等事项,例如,“为了登记离婚,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2)正文
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的约定。首先写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然后写子女归哪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式;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现有住房归哪方居住等等。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具体财产的描述一定要详细且确定,从描述中能清楚无误地判断是什么财产。
(3)尾部
包括对协议本身的说明各当事人署名以及订立该协议的日期。对协议本身的说明主要是本协议的份数、存留处所和生效日期。双方可以约定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如无此约定,则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意:协议内容必须合法
例如,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剥夺一方的再婚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不得剥夺任何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则因违法而无效。语言表述应明确,忌笼统、空话、模棱两可的语言,尤其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只写双方名字,将会导致履行时发生争议。对子女抚养问题,不得写“男孩归我,女孩归她。”应写明其子(女)×××归×××抚养。因为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归其所有。另外,抚养费建议有确定的数额,且有明确的支付时间。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一文介绍的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供网友参考。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的材料、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等全面的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详解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和程序。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的材料、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等全面的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详解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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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冉雄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7年,冉雄辉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黄秀琴多次催促,冉雄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黄秀琴再次催促冉雄辉支付扶养费。冉雄辉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黄秀琴调查后证实,冉雄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秀琴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雄辉、冉昕萍,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的赠与行为。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雄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雄辉与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秀琴的义务。冉雄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黄秀琴的扶养义务,损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此,黄秀琴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七)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