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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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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范文

房屋租赁范文一

  (一)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一些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二) 防范办法和解决措施

  租赁纠纷的大量发生,一方面折射出租赁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果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就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

  1、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首先就要依法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其次就是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再次,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不要要价太高。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赁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金偏离市场行情和整个经济状况,高得承租人实在难以承受。租价过高,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公平、客观的确定租金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5、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饿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6、租赁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第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做到不因自己发证或登记失误而造成租赁纠纷的发生。第二是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第三是加强宣传,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第四是加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范文二

  (一)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一些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二) 防范办法和解决措施

  租赁纠纷的大量发生,一方面折射出租赁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果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就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

  1、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首先就要依法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其次就是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再次,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不要要价太高。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赁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金偏离市场行情和整个经济状况,高得承租人实在难以承受。租价过高,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公平、客观的确定租金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5、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饿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6、租赁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第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做到不因自己发证或登记失误而造成租赁纠纷的发生。第二是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第三是加强宣传,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第四是加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范文三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上述相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布《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范文四

  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有关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房屋租赁范文五

  房屋租赁合同按房屋产权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二者在合同订立上大不相同。公房租赁合同多为标准合同,双方协商较小,而私房租赁合同内容体现自由协商的内容较多。下面主要介绍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备、房屋的数量、房屋的坚固程度等具体情况。

  2、对出租人和房屋的关系进行了解,包括出租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是否为共有人,若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3、初步接洽,并准备合同文本。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书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按规定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私房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标的物、租金、期限、用途、修缮责任等。

  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的是:

  1、标的、出租房屋状况应在合同中具体话,表明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出租房屋的数量,应载明出租房屋的面积或间数。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使承租人能按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金及支付租金办法。应明确租金数额和出租标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5、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和终止日期。

  6、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正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在违反合同时的责任,如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遵从了文中提到的准备阶段的了解工作,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具体签订,就会避免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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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范文六

  房屋租赁起诉状(一)

  上诉人:陈相刚,男,汉族,XXXX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6日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二期协议》无效;

  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900000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第一项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进行确认是错误的。

  一审中,被上诉人诉求第一项为“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上诉人反诉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原被告租赁协议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请求,这也是一审庭审的争议焦点,故一审法院理应在判决时进行确认,而一审判决却故意回避该核心问题,这是明显违法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为有效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1、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实际上已认可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而占有使用费也只能在合同无效时才会产生。

  2、2012年6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一份。后上诉人依约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上诉人发现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是否取得上述证件就是本案的关键,2014年5月26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显示,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一审判决中,法院仅以“陆顺公司和陈相刚于2012年6月6日所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依照现有证据,被上诉人并未取得上述证件,故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因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三、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定金两万元。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陆顺建材城迄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且《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人防、消防、质检、供水、供电、供气等专项验收后,验收手续齐全后报市建委备案,须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陆顺建材城在不具备上述出租条件情形下,却依然违法出租,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故其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四、因协议无效,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共计900000元。

  上诉人曾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期间共投入装修费用9000000元。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另,《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依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因被上诉人所建房证件不全,具有重大过错,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能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审错判,做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裁判!

  此 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二)

  上诉人:付## ,男,1980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

  住址:上饶市上饶县董########廊下23号

  委托代理人:颜开光,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326890135

  被上诉人:彭##,男,1971年1月生,汉族

  现住:东莞市企石镇东####左侧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判决撤消原审判项二、三、

  二、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租赁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诉人所预收之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现分述之:

  一、被上诉人无权就案涉房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

  1、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许可证,不能用于经营(出租)行为。

  2、被上诉人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从20**年12月中旬,到双方2009年1月12日因争吵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视为原告(上诉人)已实际使用了房屋”、“推断该期间为一个月”没有依据。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反诉状》中也自认:

  1、20**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装修后(实际并未完全装修好如楼梯扶手、各室内灶台均未搞好,不适于出租使用),双方还在就租赁合同条款进行磋商中,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上诉人已明确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还10000元已付现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这是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的合理风险,该风险当然不能由上诉人来承担。

  2、“反诉原告(注:被上诉人)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注:上诉人)签订租房合同”之所以“多次”、“电话通知”也足以说明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因上诉人住常平而非案涉房屋所在之企石镇)。

  三、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交房给上诉人“实际使用”。

  1、原告出示之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议不成,发生争吵及出警之事实。对发生争吵之具体原因,也即双方民事争议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认定之法定职权(是法院的职权)。况且,《证明》本身关于上诉人所交10000元是“押金”与事实不符并为讼争双方及原审法院所不确认。

  2、《证明》所证明的被上诉人已于20**年12月上旬交案涉房屋钥匙给上诉人的事实并不为上诉人所确认,又没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交钥匙事实)的依据,否则,派出所的《证明》就代替法院对民事诉讼事实的认定了。行政权如能架空国家司法权,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就无从谈起了。

  四、案涉房屋已打出招租广告的事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上诉人“实际使用”了。

  因上诉人并没有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也从未在房屋住过,广告是被上诉人打出的。上诉人虽未反对,但因分歧太大但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不租房了。

  五、被上诉人并没有租金损失。

  案涉房屋有一个月没有租出去,是因房屋未装修好,当然也没有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及消防许可证所以不适租。退一步讲,就算案涉房屋适租而未租出,那也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业主理应承受的损失。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诉人:

  房屋租赁起诉状(三)

  原告: 长沙市岳麓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某某路某某某号 电话:0731-235****

  法定代表人 :刘国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告: 湖南某学院。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

  **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同时约定,被告在每学年度开学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公寓租金划拨给原告。然而,在20**—20**学年度开学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年12月17日才分两次付清租金,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某某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额3‰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万元(人民币)租金,以9月1日为开学日期计算,逾期49天,应支付滞纳金291060元(人民币);20**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万元(人民币)租金,逾期78天,应支付滞纳金410988元,两项合计应支付滞纳金702048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

  **年3月12日

  附件:证据目录

  1、本诉状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4、证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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