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协议不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没有分居几年就自动解除婚姻的规定,但如有证据证实因夫妻感情不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协议不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没有分居几年就自动解除婚姻的规定,但如有证据证实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因此,外出务工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好后必须持相关手续(特别是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二、诉讼离婚,第一、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第二、准备好民事诉状;第三、备好前述资料到立案庭立案;第四、按法院通知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第五、开庭;第六、宣判。上述过程如本人不能或无法胜任有权委托律师代理,但开庭时本人必须到庭,因离婚案件律师不能接受全权代理。需特别提醒的是,一是如委托律师最好在回家前一个月联系以便提前立案(因有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一般立案后一个月才开庭),二是,委托律师应当审查律师身份,避免冒牌律师。
丈夫和妻子都是安徽人,是大学同学。早年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老家进行了登记。成家之后,两个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共同来到上海工作,随着财
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盛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记录的处理。
(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盛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记录的处理。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的;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某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员赵某与某建筑材料厂签订了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约定3个月内交货,并支付了预交款15万元。3个月过后,建筑材料厂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要求延期2个月,并愿意赔偿建筑工程公司的损失。赵某向厂方说明情况后却被指责为办事不力,影响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并被告知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赵某不服,认为建筑材料厂未按时履行合同并非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其本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厂方扣发其工资和奖金是违法的。于是,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最终得到支持。建筑工程公司也补发了赵某当月的工资和奖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综上可见,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
本案中,赵某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合同未能及时履行与赵某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扣发赵某工资的理由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因此是随意的、非法的。当然,如果劳动者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时,用人也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但不得以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方式处罚劳动者。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是在总结过去试点经验教训基础上,根据全国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水平测算确定的,充分考虑了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6%左右是一个全国的控制标准,具体到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对于确定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近几年来各地的改革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逐步增强,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在心理和经济上都能够承受。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挑战,预示着企业用工成本科学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已进入法制化时代。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的管理员工,降低运营成本,是每个用人单位的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违法运营还合法运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挑战,预示着企业用工成本科学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已进入法制化时代。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的管理员工,降低运营成本,是每个用人单位的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违法运营还合法运营,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比合法用工付出的成本要低的很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局面则大为改观,合法用工带来了成本低增加,但是违法用工付出的成本则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