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最新版离婚协议书,以供参考。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本文提供最新版离婚协议书,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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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 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均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②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③协议的目的均是解决离婚后的
书写离婚协议书双方须知道那些内容呢?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离婚协议书,须包含如下内容:
(一)男方:姓名、出生日期、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籍贯、职业、住
2012年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与以往的离婚协议书范本有何区别,更多关于2010离婚协议书范本的问题,请看下文。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2010离婚协议书范本,将教您如何写好2010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姓名
丈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妻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某某与某某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子女及老人扶养条款:( 丈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妻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某某与某某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子女及老人扶养条款:(应明确扶养对象,扶养人,扶养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例如:女儿某某由母亲某某抚养,丈
夫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其高中毕业之前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活、教育费用的百分之八十。前述每月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1月1日前付清;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后及时支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母亲决定支付方式与期限。)
二、探视条款:(应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费用等问题。如。父亲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晚上六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四十八小时,于星期日晚上六点送回母亲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协商结果办理。)
三、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应该附加财产的分割清单)
四、住房的处理:(应该明确住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期限。)
协议人:丈夫(签名)
妻子(签名)
年月日
【案情】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陈某患抑郁症, 2008年12月22日,陈某与张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民政局向陈某、张某颁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应按哪种程序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